铭洋商旅网服务条款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铭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商定,于2016年12月16日在北京签署生效。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它相关规定,就乙方、丙方共同为甲方提供商务旅行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本协议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在线签署后生效,并且取代双方之前关于本协议事项的任何口头和书面约定。

甲方: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铭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时代财富天地5号楼 
联系电话: 86-10-51661885

一、 服务内容
乙方开放网络、手机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向甲方提供商务旅行相关的咨询、预订及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预订国内国际机票;
2.预订国内国际酒店;
3.预订火车票;
4.提供管理报告;
5.其他约定的与旅行相关的服务。


二、 机票预订流程
1.甲方在乙方预订机票时,可使用信用卡支付机票费用。
2.团队机票以实际报价为准。
3.根据航空公司要求,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机票改签手续可能需至航空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航空公司网站/呼叫中心办理。在此情况下,若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的,乙方收取甲方代办服务费100元/次(不包含航空公司可能收取的机票变更费用)。

三、 酒店预订流程
1.甲方可选择预付或在酒店前台支付,预付可使用信用卡支付。

四、 火车票预订与收费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预订火车票,可使用信用卡支付票款及服务费或保险费。
2.甲方需登录乙方网站预订所需火车票。网上预订仅限电子票,乙方不提供相应配送服务;
3.接受预订:进入预售期的车票可做预订服务,受铁路部门客观情况限制,乙方无法承诺百分之百都能预订成功,对此甲方应予以理解。
4.工作时间:网上预订时间为全天24小时,网上退票时间为9:00-20:00。
5.甲方预订实名制车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可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有:身份证(二代)、回乡证、台胞证、护照。
6.出票:订单一经预订,即代表甲方同意出票。
7.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网上火车票预订,每张车票须支付每张20元服务费(退票时服务费不退)。
8.发票:火车票本身具有报销功能,故乙方不再额外开具发票,如需纸质火车票,甲方可到火车站售票窗口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服务费发票由乙方提供。
9.乙方不提供火车票改签服务。

五、 重大变更条款
1.本条款适用于当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有符合下列的变更发生:
1.1协议签署国、签署地的法律或者法规与本协议发生冲突;
1.2由于航空公司、国际航协、银行或其他任何替代国际航协成员收取款项的组织或者航空及旅行行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而导致航空公司和其他旅行供应商付给乙方的代理费用发生变更;
1.3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费用。
2.如有上述的重大变更发生,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要求重新商讨本协议条款,以弥补乙方由于变更的发生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如果当乙方通知甲方重大变更发生三十(30)日之后,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变更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当保证协议期内其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皆为真实有效,若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变更通知等为由抗辩乙方按照上述1.2条执行的新政策。

六、 责任义务
1.乙方提供服务的义务取决于机票、酒店等产品服务的可供性,而所有这些又取决于价格,限制条件和航空公司或者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2.乙方为甲方提供航空公司、酒店和其他服务供应商的信息咨询和预订服务,乙方并不直接拥有或经营航空公司,酒店或者其他运输或与旅行有关的服务产品,因此甲方在使用中如果发生损失应由相关服务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但乙方承诺将尽力协助甲方与相关服务供应商进行协调。
3.协议双方都不承担任何由于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未接受协议规定提供的服务而给对方造成的非直接损失或间接利益损失。

七、 保密条款
1.兹就双方之间的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非本协议签署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签署本协议的一方向其他本协议签署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铭洋企业商旅账号和密码、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非本协议签署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公司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该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可能接触到的乙方公司信息、组织架构、专人组的联系方式和预订卡号等信息。若甲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到的所有损失。
5.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八、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期,双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协议签署方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九、其他
1.本协议初始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届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协议签署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2.协议期间,一方欲变更或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协议;若三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提出终止要求三个月之后终止。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需赔偿其他协议签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日后三十天内向乙方偿付全部的未支付金额。
4.如果一方资不抵债,或被进行清算,或终止经营,或提出破产申请/被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协议方有理由相信或有证据表明其付款能力会受到影响,其他协议签署方均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服务而不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5.合作期间内,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6.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或以邮件确认的方式,约定产品、价格、预订流程方面的变更。各方同意,邮件确认的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任何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8.甲方知晓本协议项下所述的旅行服务将由包括乙方和乙方的合作伙伴共同提供。